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簡附民,108,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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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黃竹韻
被 告 黃惠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7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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