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簡附民,112,2017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李如玉
被 告 黃小陸
上列被告黃小陸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17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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