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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黃英美
被 告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27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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