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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
附民 原 告 林同然
訴訟代理人 林黛萍
附民 被 告 江旻修
法定代理人 江裕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31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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