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簡附民,163,2017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李綉美
被 告 吳飛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34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