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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
附民原告 許貴淑
附民被告 王嘉豪
上列被告王嘉豪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6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如 宜
法 官 卓 穎 毓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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