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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復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679號),本院就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詹復盛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另犯肇事逃逸犯行部分,經本院另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睿騰告訴被告詹復盛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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