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重附民,3,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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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王秋明
黃素琴
被 告 劉胤斈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志明
陳麗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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