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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
附民原告 鍾月嬌
陳燕菱
陳燕藝
陳建宏
陳林城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陳燕如
附民被告 林彥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41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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