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附民,89,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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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盧伯威
法定代理人 盧鈺樺
被 告 周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交易字第2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周家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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