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附民,99,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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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張永平
被 告 李連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301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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