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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安勝
具 保 人 何德淑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德淑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到案後,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
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嗣經拘提亦無法拘提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暨拘提報告書等可憑。
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
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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