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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
附民原告 A女(代號:0000-000000;年籍詳卷)
附民原告 A女之父 (年籍詳卷)
附民原告 A女之母 (年籍詳卷)
送達代收人 莊郁文
附民被告 潘湘怡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暨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加重強制性交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侵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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