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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甲女即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甲女之父
人 年籍在卷
甲女之母即0000-000000A
前列甲女即0000-000000、甲女之父、甲女之母即0000-000000A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被 告 段智仁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6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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