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原附民,3,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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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附民被告 江凱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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