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單禁沒,10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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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璋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8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併同難以析離毒品之分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奕璋於民國106年1月14日凌晨2時15分許,在臺灣臺南看守所新收中心內,為該所管理人員查獲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該案因為前案觀察勒戒(本院105年度毒聲字第606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2438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

惟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奕璋於106年1月14日凌晨2時15分許,在臺灣臺南看守所新收中心內,為該所管理人員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並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

又被告於106年1月13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嗣於106年2月15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4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各1份存卷足查,堪認被告係在此次觀察勒戒前,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應為前揭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結晶2包,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警卷第6頁),足認上開扣案結晶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  檢驗物品  │         鑑      定      結      果       │
├──┼──────┼─────────────────────┤
│ 一 │結晶檢品2包 │①檢驗前合計淨重7.51公克,檢驗後合計淨重7.│
│    │            │  47公克。                                │
│    │            │②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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