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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吉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貳包(驗餘淨重共計貳拾玖點貳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吉甫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6183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而確定。
該案扣得之煙草2包(驗餘淨重共計29.25公克),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大麻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煙草2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8月3日調科壹字第1052320952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頁),足證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大麻煙草,而屬違禁物無疑。
另該大麻煙草之包裝袋2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大麻煙草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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