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單禁沒,166,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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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益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明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係違禁品,業經警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檢驗盒藥劑初步檢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附卷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查獲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業經警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檢驗盒藥劑初步檢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附卷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佐,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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