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單聲沒,138,2017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2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彈珠台參拾貳台及IC板參拾貳片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5 月18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664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該案所查扣之彈珠台32台及IC板32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