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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35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beats」商標之行動電話護套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業經總統於105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61號令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黃昱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5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而扣案仿冒「beats」商標之行動電話護套1個,係美商節拍電子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物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美商節拍電子有限公司出具之授權委任狀及鑑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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