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單聲沒,58,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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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順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布條壹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侮辱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2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2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布條1面,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警卷第2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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