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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樹林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蘇寶蘭告訴被告歐樹林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告訴人於106年4月25日具狀撤回對被告歐樹林之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2至63頁),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同案被告歐沈碧珠被訴恐嚇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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