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175,2017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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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耀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耀程之羈押應予撤銷。

其餘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被告去外地工作,不知道遭法院通緝,被告需前往照看母親,請求給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竊盜案件,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執行拘提不到,認有逃亡之虞,因而發布通緝。

經通緝到案後,為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無法遂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106 年5 月6 日起裁定羈押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各1 份在卷可按。

今查,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276 號、106年度簡字第411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以及有期徒刑5 月確定。

於本院羈押期間,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函借前開案件之執行,經准許後,被告已自106 年5 月24日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崑刑律106 易175 字第1060027204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檢文辛106 執2978字第32661 號函、106 年執辛字第297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06 年執再辛字第194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

是被告既已在監服刑,就本案已無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羈押原因,揆諸首揭規定,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

四、又被告雖為前揭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惟其已因另案執行而為本院撤銷羈押,其既非羈押之人犯,本院已無從就上開具保之聲請為審酌,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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