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聰明
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限制住居地點「臺南市○○區○○路○○○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一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限制住居地點「臺南市○○區○○路○○○號」,均誤載為「臺南市○○區○○路○○○號」,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