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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堯山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續字第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文振告訴被告邱堯山侵占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
惟依同法第338條規定:「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而同法第324條第2項係規定:「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即上開親等內之親屬犯侵占罪者,須告訴乃論。
查告訴人邱文振與被告邱堯山為兄弟關係,乃屬二親等之旁系血親,茲據告訴人邱文振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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