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617,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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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曉涵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曉涵於民國106 年1 月5 日2 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里○○路000 號D 棟2 樓之3 屋內,因租屋糾紛與告訴人鄭捷文發生爭執,詎被告蔡曉涵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摑掌告訴人鄭捷文臉頰2 下,致告訴人鄭捷文因而受有雙頰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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