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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6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竣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雖經檢察官於民國106年3月13日提起公訴,惟被告王竣凱已於106年4月2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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