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655,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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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誠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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