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682,2017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立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六年度調偵續字第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王立明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黃靖修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