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712,2017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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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71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相國
上列上訴人因犯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相國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依法提起上訴,理由狀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且核其於106年7月10日收受上開判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於106年7月25日屆滿,迄今仍未補具體上訴理由,顯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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