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754,2017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7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新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991、6222、7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王新興業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參。

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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