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975,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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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啟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105年度偵字第16818號),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9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再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曾啟華所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刑法第245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曾啟華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故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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