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1088,2017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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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ENIEDO JUNEL Ⅱ TORRES(朱尼爾)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所為
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SENIEDO JUNEL Ⅱ TORRE0S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車牌壹面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中均已就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車牌1面諭知沒收,惟主文欄漏未記載,此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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