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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豪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5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政豪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玩網路遊戲發生爭執,為發洩不滿情緒而於網路平台以粗鄙文字留言辱罵,使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尊嚴受有傷害,且迄未能取得告訴人原諒,誠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年紀尚輕、思慮未周,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被告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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