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1416,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羿綸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營偵字第1830號、106年度偵字第1119號),本院受理後(106年度易字第49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 文
蘇羿綸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3遭詐騙時間更正為105年9月28日19時52分前某時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蘇羿綸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見易字卷第49頁、第39 -45頁)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查被告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某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供其所屬詐欺集團詐騙附表編號1-7等7位被害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被告上開帳戶,藉此詐騙被害人交付財物得逞;

本件雖無相當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上述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但被告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供詐騙成員使用,使該等詐騙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詐騙成員之上述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7位被害人得逞,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另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150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幫助者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無由令其負責。

本件實施詐騙行為之成員究有幾人尚屬不明,且依現有之證據資料,除可認被告對其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後,他人可能持之作為詐騙使用具有不確定之故意外,尚乏證據足證被告對於詐騙成員之組織亦有所認識,無從以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之罪名相繩,併此指明。

㈢、茲審酌被告交付帳戶供他人作為不法目的使用,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並因此增加被害人事後向幕後詐騙犯罪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素行尚佳,犯後終能於本院坦承犯行,表現悔意,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情形,被害總金額達新臺幣31萬2401元,復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失,暨被告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身體健康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本件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並無證據證明有獲取報酬,且對正犯犯罪所得財物,亦無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