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1637,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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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廣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廣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含袋重為零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廣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而持有供自己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應知悔悟,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重為0.52公克),係被告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剩餘,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在卷可按,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係供包裹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
被 告 楊廣澤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巷0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楊廣澤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依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3年5月11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3年8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5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1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復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7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詎猶不思悛悔,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依法視為強制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後,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4月24日7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里○○街00巷0號住處房間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另案遭通緝為警於同日12時20分,在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與安明路口查獲,當場扣得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1小包(含包裝袋重0.52公克),並經警取得其同意於同日13時9分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楊廣澤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同意書、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調查楊廣澤涉嫌毒品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現場及扣案毒品照片9張、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
被告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包裝袋重0.8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怡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士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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