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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妤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妤萱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竊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財物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爰審酌被告前於99年、104年間均有至開架式大賣場竊取財物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不佳,竟猶未能自制,不思以正途取財,隨意竊取他人之物,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均非無相當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所竊財物價值(總計新臺幣約3700元)、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被告所竊得之附表所示之物,雖未據扣案,惟仍屬被告竊盜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所竊之扣案亞培心美力3幼兒營養成長配方1罐、成烽潘婷深層損傷修護修護精華乳1瓶、大吉匯日系工坊老媽擰檬酸清潔劑1包、聯合利華白蘭超濃縮洗衣精2瓶、綜合水果糖1包,業據告訴人黃千容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再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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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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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合利華麗仕極致精油修│1瓶 │185元 │
│ │護洗髮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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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佳蘭洗顏專科超微米卸妝│1瓶 │137元 │
│ │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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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佳蘭妮維雅夜間美白保濕│1瓶 │199元 │
│ │精華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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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成烽潘婷深層損傷修護修│1瓶 │199元 │
│ │護精華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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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聯合利華Mod's hair加強│2瓶 │209*2=418元│
│ │卷度慕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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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聯合利華熊寶貝衣物柔軟│1瓶 │134元 │
│ │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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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永豐餘橘子工坊碗盤洗滌│1瓶 │149元 │
│ │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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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成烽好自在衛生棉 │2包 │149*2=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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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佳蘭百利滾筒式黏把補充│2包 │159*2=318元│
│ │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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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 │ │20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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