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2357,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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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勝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9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勝福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記載:「手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應更正為:「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勝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其於酒後與友人嬉鬧喧嘩,竟刻意推倒告訴人所有之機車,導致該機車零件毀損,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實不足取,暨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被告犯罪後固坦認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1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6 年度偵字第939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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