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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東家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東家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東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爰審酌被告因紅燈右轉遭警欄查,竟不思自省,反而出言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藐視國家公務員公權力之正當執行,更損及警員執行職務之尊嚴,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無前科,素行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及自陳二專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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