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2414,2017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登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登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王登金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15日23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南區金華路上,向綽號「傑仔」之姓名、年籍不詳男子,以新臺幣4千元之代價購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即未經許可而持有。

嗣於翌日即106年5月15日凌晨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前,因違規停車為警攔查,主動交出【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4包供警方扣案,而自首犯行。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登金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現場查獲及採證照片共13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王登金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按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所謂之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

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時,主動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並提出第二級毒品扣案,此觀被告之警詢筆錄自明,足認員警就被告上開犯行,於被告坦承前,尚無確切之證據。

從而,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堪認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公務員未發覺犯罪前,自首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卻僅因心情不好,欲施用而購買並持有之,其動機及行為均可議,且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達四包;

再者,被告甫於106年3月11日因酒後高速騎車為警查獲,由檢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3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顯見被告未珍惜檢察官給予改過之機會,於緩起訴期間再犯本案。

惟考量被告年僅20歲,且自首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再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為國中肄業、待業中、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經濟能力,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4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見偵卷第17頁),足認上開扣案白色晶體,皆係第二級毒品。

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4個,因均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警方於106年5月16日凌晨0時30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警卷第9頁至第12頁、偵卷第17頁):
 ┌──┬─────┬─────────────────┐
 │編號│ 轉碼編號 │          鑑  定  結  果          │
 ├──┼─────┼─────────────────┤
 │ 一 │ B00000000│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②檢驗前淨重0.212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202公克。                     │
 ├──┼─────┼─────────────────┤
 │ 二 │ B00000000│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②檢驗前淨重0.170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159公克。                     │
 ├──┼─────┼─────────────────┤
 │ 三 │ B00000000│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②檢驗前淨重0.151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140公克。                     │
 ├──┼─────┼─────────────────┤
 │ 四 │ B00000000│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②檢驗前淨重0.125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115公克。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