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257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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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字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字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建字國中肄業且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竟因遭告訴人林正豐配偶對其提起恐嚇罪告訴,心生不滿而毀損告訴人設置於住處旁空地之圍籬及招牌,惟念被告坦承有前揭毀損之客觀事實等全部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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