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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趙雨柔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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