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附民,153,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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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53號
附民原告 黃皇榮
附民被告 黃忠欽
附民被告 曾穗曜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簡字第20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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