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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王江伴
被 告 黃柏翔
法定代理人 黃水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字第22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所為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引用為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及「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四、茲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1日即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228號刑事訴訟判決後,在就該刑事訴訟提起上訴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而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以判決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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