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附民,163,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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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
附民原告 黃勻虹
送達代收人 黃建彰
附民被告 李勝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 106年度簡字第23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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