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003,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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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倫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倫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倫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槍砲、毒品等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7月確定;

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0月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77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

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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