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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買秋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買秋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買秋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買秋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另附表所示之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亦有前揭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對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施用時間甚近等定應執行刑之量刑因素,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㈢、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罪,雖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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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一│毒品│有期徒│104年8月│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5年4月│ 同左 │105年5月│臺南地檢│
│ │危害│刑8月 │31日下午│104年度 │104年度訴 │29日 │ │30日 │105年度 │
│ │防制│。 │2時55分 │毒偵字第│字第619號 │ │ │ │執緝字第│
│ │條例│ │採尿回溯│2328號 │ │ │ │ │1079號 │
│ │ │ │96小時內│ │ │ │ │ │ │
│ │ │ │某時 │ │ │ │ │ │ │
├─┼──┼───┼────┼────┼─────┼────┼─────┼────┼────┤
│二│毒品│有期徒│104年11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5年5月│ 同左 │105年6月│臺南地檢│
│ │危害│刑7月 │月10日15│105年度 │105年度訴 │13日 │ │4日 │105年度 │
│ │防制│。 │時15分採│毒偵字第│字第139號 │ │ │ │執緝字第│
│ │條例│ │尿回溯26│50號 │ │ │ │ │1081號 │
│ │ │ │小時內某│ │ │ │ │ │ │
│ │ │ │時 │ │ │ │ │ │ │
├─┼──┼───┼────┼────┼─────┼────┼─────┼────┼────┤
│三│毒品│有期徒│104年11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5年5月│ 同左 │105年6月│①臺南地│
│ │危害│刑6月 │月23日15│105年度 │105年度審 │11日 │ │6日 │檢105年 │
│ │防制│,如易│時8分採 │毒偵字第│簡字第213 │ │ │ │度執緝字│
│ │條例│科罰金│尿回溯26│242、272│號 │ │ │ │第1078號│
│ │ │,以新│小時內某│號 │ │ │ │ │②與編號│
│ │ │臺幣1 │時 │ │ │ │ │ │四曾定應│
│ │ │千元折│ │ │ │ │ │ │執行有期│
│ │ │算1日 │ │ │ │ │ │ │徒刑10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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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毒品│有期徒│104年12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5年5月│ 同左 │105年6月│臺南地檢│
│ │危害│刑6月 │月14日15│105年度 │105年度審 │11日 │ │6日 │105年度 │
│ │防制│,如易│時50分採│毒偵字第│簡字第213 │ │ │ │執緝字第│
│ │條例│科罰金│尿回溯26│242、272│號 │ │ │ │1078號 │
│ │ │,以新│小時內某│號 │ │ │ │ │ │
│ │ │臺幣1 │時 │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五│毒品│有期徒│104年10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5年5月│ 同左 │105年6月│臺南地檢│
│ │危害│刑9月 │月25日(│104年度 │105年度訴 │19日 │ │20日 │105年度 │
│ │防制│。 │聲請書誤│毒偵字第│字第87號 │ │ │ │執緝字第│
│ │條例│ │載為27日│2689號 │ │ │ │ │1080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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