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143,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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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瓊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瓊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瓊文因毒品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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