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175,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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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成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成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成蒼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200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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