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187,2017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寶堂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寶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寶堂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